刑法特别法(刑法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区别)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在诈骗这一内容上构成重合,不同在于前者是普通诈骗,后者则突出表现在通过集资来实现诈骗目的,二者又都规定在我国刑法典中,这就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普通条款具有模具的价值,一个行为如果涉嫌诈骗,首先要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比对,符合了就构罪,符合特殊罪名的就就定罪。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通常也简称为“特别法规则”lex specialis,系指公法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中,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它不仅见诸于法理学说,更是国际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适用的一项重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
刑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例外
当特别条款的法定刑低于普通条款时,会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根据行为触犯的最重法条定罪量刑特殊情况包括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处理或虽无明文规定但按特别条款定罪不适应罪刑的情况我国刑法中,有些特别条款虽犯罪较重但法定刑较轻,若绝对适用特别法,可能导致罪刑不均衡因此,在没有禁止适用。
在处理“法条竞合犯”的问题时,基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普遍适用的盗窃罪,但如果涉及盗窃枪支弹药,根据特别规定,将适用盗窃枪支弹药罪,这是因为这种行为同时侵犯了所有权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秩序,通常选择性质更严重的特别法进行定罪当法条出现交叉时,复杂法优于简单。
划分部门法应考虑的主要原则有合目的性原则 讲求效率原则 适当平衡原则 相对稳定原则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
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此是对过失重伤罪的一般规定,而此中“本法另有规定”指的是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本身也是过失犯罪,此时就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体现。
刑法特别法有哪些
一般法是指适用于全国,对所有主体自然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并对一般事项均有效的法律,一般法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等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如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是指具体民事法律事务中,有特别法规定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有无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普通法这是因为,一般规定是对普遍的通常问题进行的规定,而特别规定是对具体的特定的问题进行的规定,有明确的针对性所以当它们处于同一位阶上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确定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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